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

看美国|从熊孩子梁彼得说说美国司法 - 起诉篇

声明,本人的工作与法律无关,本文的来源基本来自美剧,新闻以及谷歌,如有疏漏,敬请指正。

作者简介
lanfear: 清华大学学霸,全球500强高科技公司资深技术骨干. 长年关注和参与美国政法大事. 自诩美剧专家谷歌博士.

说正事之前先安利一个老剧,law and order。我看了这么多年美剧,L&O还是我心目中的法律剧前三,它用比较白描的手法,讲述一个个案子从侦破到审理的过程,里面的人物不撒狗血也不睡来睡去,真的很长知识。


起诉(Indictment)是一个比较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环节,直到最近几个警察杀人案才成为公众的焦点。

起诉,一般来说,由控方公诉人(DA)大陪审团(Grand Jury)陈述嫌疑人的罪状,大陪审团根据DA提供的证据来决定是否正式起诉嫌疑人。


起诉的成功率之高(98%)让人怀疑这到底是不是在走过场。法律界有个笑话是说公诉人只要愿意,完全可以成功的起诉一个三明治。


造成三明治被成功起诉的原因有二:

第一,起诉比定罪(conviction)的门槛低很多。如果说定罪需要理无置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话,起诉只要可能犯罪就足够了,反正最后到底判罪与否还有陪审团呢。

第二,跟真正的法庭审判双方律师唇枪舌剑不一样,起诉阶段是控方公诉人的一言堂。起诉的时候,辩护律师是根本不出场的,法官也不会出声说公诉人你好过分啊,基本上就是公诉人说啥就是啥。大陪审团看了单方面的证据和意见,基本上不会做出与公诉人不同的结论。

有文章说梁彼得在起诉阶段被剥夺了上庭自辩的机会,这个其实是对起诉程序彻底不了解。这个阶段你上庭作证,提问的只有公诉人,人不把你问个底掉那简直白上那么多年法学院了。在面对一个充满敌意的公诉人且没有本方律师帮你反对(object)再查问证人(redirect),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testify in front of grand jury)那基本上属于自杀行为。

那有些关心时事的同学就问了,Ferguson一案跟Eric Garner一案不都是警察在起诉阶段上庭自辩,然后大陪审团拒绝起诉他们吗?这个问题我们稍后会回答,先来讲讲选择性起诉(selective prosecution)这个概念。


从上面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在起诉阶段,公诉人是拥有很大的权利。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公诉人拥有的最大的权利在于他们可以决定,到底哪个案子起诉哪个不起诉。举例说,纽约过去10年有179起警察执勤中打死人事件,其中只有3公诉人决定起诉。所以我一直认定,梁这个案子,公诉人决定起诉的那一刻,他已经输了。

在极少数情况下,公诉人本人并不想起诉,但是迫于政治压力不得不进入起诉流程。这时候,公诉人本人的主观意愿其实也还是能够左右大陪审团的态度的。

刚才提到的Ferguson一案跟Eric Garner一案就能明显看出公诉人的倾向来。一般来说,杀人案的起诉一页纸就能搞定,某年某月的某一天,xx杀了xxx。结果人家不,公诉人在上述两个案子里,向大陪审团提供了这个案子的所有细节包括专家法医的证词,警官也得以跟大陪审团作证说说他的亲身经历,公诉人自然不会问神马刁钻的问题。整个流程走了好几个月,最后大陪审团果然如愿以偿的得出不应起诉的结论。



这等优待梁彼得是没份的,他面对的是一心想给他定罪的公诉人,起诉顺理成章, 庭审(trial)之路前途茫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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