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最近吃了哑巴亏 。
前不久,林女士在闺蜜群里抢了一个0.3元微信红包。闺蜜跟她说,这是广告红包,抢了红包的要帮忙转发面膜广告。吃人嘴短,拿人手软。林女士没有多想,就随手将闺蜜发来的链接转发到朋友圈。
林女士的一位微信好友看到广告后,觉得不错,就买回来使用。哪料到面膜是三无产品,导致林女士的好友脸部红肿过敏,差点毁容。
林女士的好友坚持说是因为林女士转发,出于对好友的信任,才买的面膜,要林女士承担责任。林女士真是欲哭无泪,又是送礼物,又是好言相劝,这才把好友的愤怒平息下来。
林女士的经历充分说明
“朋友圈帮转广告,好可怕”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提醒大家
朋友圈转发广告
要负法律责任
公安部是这样解释的
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要以为《广告法》离我们很远,不只是明星代言需要连带法律责任那么简单。作为普通人,也会成为连带责任者,帮忙转发广告要“三思”。
转发虚假广告最高罚100万
按照新《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具体到转发广告的人来说,如果转发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转发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不收费也要承担责任
按照《广告法》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的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的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
“朋友圈六大常见广告”
1、“演唱会门票免费送”
某公众号称拿到数百张某热门演唱会门票,加粉丝并转发就有机会获赠。
2、“新店开业,加微信送千元手表”
凡加某微信号,即可得到价值1080元正品手表,配礼盒,支持验货,每天限量200个。
3、朋友圈拍卖
将一件商品拍几张图片,发布在朋友圈。请好友出价竞拍,到约定的拍卖时间截止,价高者得。
4、“晒钞票求代理”
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自己销售某品牌洗发水产品每月可赚很多钱,同时在朋友圈上发一些晒钞票照片,吸引好友加盟做“代理”大批进货。
5、“我家的XXX已经卖疯了”
部分 “微商”在朋友圈晒出大量出货图片,并且自称“已经卖断货”“卖疯了”“就剩一个了”等等。
6、晒试吃试用
一些“微商”在朋友圈发布自己拍摄的 “试吃试用小视频”,并自己评价。
提醒
如果你在朋友圈看到以上广告,并认为广告有虚假嫌疑,比如夸大某个医疗产品的功效,或者谎称产品获得了某项专利,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局举报。
打击虚假广告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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