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的所言所行,完全与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相违背,是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肆意侵犯。
“法轮功”剥夺成员对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权。
“法轮功”自称惟一正法,以“不二法门”为借口剥夺其成员对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权。
李洪志说:“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个人在公开传正法。”(《转法轮》)
“我要度不了你,谁也度不了你。”(《悉尼法会讲法》)
“我们讲修炼要专一,你不管怎么去修,都不能够掺杂进去其它的东西乱修……修炼是个严肃的问题,一定要专一。”(《转法轮》)
“洪扬大法,你根本就不能再提你以前学过的东西。因为你已经和它一刀两断了,它不属于你,也不属于你要得的东西。”(《北美首届法会讲法》)
李洪志欺骗成员放弃其它宗教信仰,专心修炼“法轮功”。
李洪志称:“佛也好呀,西方的神、耶稣、基督,甚至于耶和华也好呀”,“他们所传的法小”,“你不管在那一门宗教中修得再好……但却是16K金,18K金”,“它就不是足金、赤金了。”(《北美首届法会讲法》)
“脚踩两只船去修,那就不行了”,就是“破坏两法门”,“那边的师父也不会管你。”(《法轮大法义解》)
“一切法轮弟子在传法时,只能用‘李洪志师父讲……’,或者是‘李洪志师父说……’。绝不得用自己的感觉、所见、所知和其他法门的东西当作李洪志的大法,否则传的就不是法轮大法,一律视为破坏法轮大法。”(《大圆满法》)
李洪志多次强调,把宗教当成工作可以,但不能当成信仰,信徒只能信仰“法轮功”。
“我告诉大家,你的基督教工作只是个工作,完全能够在那儿工作。在我来看我也不把现在的宗教当作修炼,我也把它当作宗教工作了,不能度人了。因为它确确实实是一个工作了,而不是修炼。但是为了能够保证你真正的提高,我带你回家,我叫你专一修炼,这对你是绝对有好处的。不二法门的问题我在《转法轮》中已经谈的非常的清楚。尽管这个法很大,那么大的法你还往里掺东西,掺低的东西也不行,都会把你自己修炼的身体和你所要修出来的一切搞乱,你就无法回家,你在破坏你自己前进的路。”(《欧洲法会讲法》)
1999年5月3日,有信徒提问:“我信仰宗教,不想放弃它。按大法要求,是应该不二法门的,我难以选择大法和宗教,请问怎么办?”李洪志回答:“目前一切正教都没有神管了,宗教中的人都在为钱财地位而争斗。人为什么信宗教是个大问题了,这些道理我已经讲的非常清楚了。”
“法轮功”强调学法要精进,严禁成员看其他宗教的书籍、信仰其他宗教。李洪志要求成员对“法轮功”的各种书籍资料,要多读、多背、多抄,结果成员满脑子充斥“法轮功”的说教,根本无法自由选择宗教信仰。
“法轮功”恐吓其成员,如果退出“法轮功”,就是“魔”,要被淘汰或毁灭,就无法回家,会“形神全灭”。
李洪志说,那些“给大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的人,都属于被“淘汰下去的。”(《走向圆满》)
“一个神在正法中,他们对大法的一念就决定了他们的存与灭。”(《严肃的教诲》)
“我讲过不二法门,如果不能够专一的修炼大法,就不能在我们大法中圆满。”(《北美首届法会讲法》)
“那么大的法你还往里掺东西,掺低的东西也不行,都会把你自己修炼的身体和你所要修出来的一切搞乱,你就无法回家,你在破坏你自己前进的路。”(《欧洲法会讲法》)
“执着于大法以外的任何东西都会使你半途而废。”(《欧洲法会讲法》)
“不管你是谁,今天我度不了你你就是地狱的鬼。”(《也棒喝》)
“法本身就会运用我们护法神或者其他高级生命把他销毁掉。”(《长春辅导员法会讲法》)。
“当这次考验结束时,所有的坏人都将被神销毁。”(《除恶》)
“一旦降为常人了,无人保护你,魔也会来取你性命呀!就是求其他的佛、道、神保护也没有用,他们不会保护乱法的人。而且业力也会回到你身上来。”(《精进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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