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自焚事件16周年就要到了,在16年前的“1.23”自焚事件前后,全国出现了十多起法轮功人员自焚事件,尽管法轮功媒体极力推责和狡辩,但毋庸置疑,其教主李洪志是弟子自焚的罪魁祸首。
李洪志蛊惑弟子放弃肉身的言论
李洪志的邪教教义是建立在“圆满”基础之上的。什么叫“圆满”?按照李洪志的解释,“圆满”就是升天,去见“元神”父母,就是到“法轮世界”享清福,就是“功德圆满佛道神”。李洪志说过,“圆满有多种形式,我们这一门是要去法轮世界的。”“我出山的首要目的就是往高层次带人”,《转法轮》就是我给人留下了一部上天的梯子。1999年7月法轮功被中国政府依法取缔前后,自感时日不多的李洪志加紧了对弟子飞蛾扑火、以死相逼、加速“圆满”的蛊惑。
早在1997年3月23日,李洪志在《纽约法会讲法》中就说,“你要能够放的下,保证你就圆满。说的更高一点,你要能够放下那个生死之念,你真就是神!”
1999年2月21,李洪志在《美国西部法会讲法》中说,“大法能够使所有的生命返回到产生他的地方,这是我绝对能够做的到的。”
1999年5月2日,李洪志在《澳大利亚法会讲法》中说,“放下生死就是神,放不下生死就是人。”
2000年6月16日,李洪志在新经文《走向圆满》中说,“弟子们等待着圆满,我也不能再等下去了。”“将来的位置是你们自己选择的。”
2000年8月12日,李洪志在新经文《去掉最后的执著》中要求,“放下一切世间的执著”,而且特别注明“包括人体的执著”,要求弟子销毁肉体去“圆满”。
可以说,正是李洪志在这一时段的频频蛊惑、严厉要求和种种许诺,才造成痴迷弟子主动抛弃肉身、结束生命,李洪志的话犹在耳,怎么能翻脸不认账呢?
李洪志暗示弟子引火自焚的言论
有人说,李洪志是说过让弟子放下肉体去“圆满”,但并没有明确指令弟子要用自焚的方式实现“圆满”。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因为抛弃肉体的方式很多,李洪志没有必要让弟子一个树上吊死。但从李洪志的表述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李洪志要弟子引火自焚的影子。
1998年7月26日,李洪志在《长春辅导员法会上讲法》中说,“在这个宇宙当中,过去有许许多多修炼形式和不同天体的天国世界,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他们都不要身体的。不是说都视肉身那么好,很多天国就不允许你带身体回去的。你们带回去就等于破坏了那里的法。”大家想想看,既然不允许带身体,那不自焚怎么办呢?自己悟吧。
2000年8月12日,李洪志在新经文《去掉最后的执著》中说,“你们在修炼中所完成的一切已经成就了你们未来无限美好与神圣的果位;走好每一步,不给自己已证到的一切抹黑。让你们修好的那部份放射着更加纯正的光焰。”怎么才能“放射着更加纯正的光焰”,恐怕也只有自焚才能实现吧?
事实上,在“1.23”自焚事件前后,全国发生了多起法轮功弟子自焚事件。1999年7月25日,山西屯留县王庄煤矿退休工人李进忠和王庄矿职工子弟、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生常旭驰因练习法轮功而走火入魔自焚身亡;2000年4月4日,吉林九台市的法轮功痴迷者阎继刚为了追求所谓的“圆满”,在二道沟乡西山村的野地里举火自焚。2001年2月16日,湖南常德人谭一辉只身一人来到北京,在海淀区万寿路当街自焚身亡;2004年初,湖北省红安县刘杏桃在自家自焚造成大面积烧伤,抢救半年后不治身;2005年11月2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法轮功练习者李晓英,在北京市南长街南口东侧便道上自焚死亡;2006年1月24日,江苏省如皋市白梓镇朱正峰自焚身亡。可以说,这些自焚事件绝不是孤立存在的,都是受到了李洪志不要肉体的蛊惑才走上不归路的。
弟子缘何能接受以自焚结束生命
弟子之所以能够接受以自焚的方式结束生命,当然是出于对李洪志邪说的过分痴迷。但在痴迷者心目中,未必认为自焚就等于死亡,他们是认为自焚等于“圆满”才走上这条路的。“1.23”自焚事件的参与者刘葆荣就天真地认为,“‘圆满’就是去‘天国世界’,是很好的事情,是瞬间的,不会有痛苦感觉的。”陈果说,“当时觉得自焚并不可怕。因为这样就能‘圆满’了,就能去‘天国世界’了。”刘思颖的回答则是,“肉身留下,元神离开。”等等。按照李洪志的说法,“没有害怕的感觉,恰恰相反却突然感到有一种解脱感,有一种潜在的兴奋感,有的人觉得自己一下子没有身体束缚了,轻飘飘地非常美妙地飘了起来。”而且“1.23”自焚事件的组织者之一刘云芳甚至认为,在北京他们可以找到很多的“同道”,凑够81人,摆成九个圈,寓意“九九归一”,只是在北京找不到如此多的“同道”最后才决定“单飞”。可见,弟子接受自焚完全是李洪志蛊惑的结果,弟子是上了李洪志的当。如果当时实施自焚的弟子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焚就等于死亡,那他们未必会那样轻率地结束自己的生命的。
总之,尽管法轮功媒体16年来总在推责和抵赖,但自焚事件是李洪志极力蛊惑的结果,李洪志是弟子自焚的罪魁祸首,这一点是无论如何也抵赖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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