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5日星期日

深刻理解《条例》对党员涉足邪教行为的处分规定

今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项法规的修订及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尤其是《条例》把党员涉足邪教的行为列入党纪处分范围,这不仅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措施,同时也是对反邪教斗争的极大支持,遏制邪教滋生蔓延的根本措施,读来令人鼓舞。
  《条例》把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其中把政治纪律排在首位。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抓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是管党治党的根本之策。我特别注意到,《条例》正是把党员涉足邪教行为的处分列入了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处分”范畴。《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于处分或者不处分”。
  党员涉足邪教的行为,被视为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说明《条例》是从政治角度来理解邪教这一概念的,邪教问题是政治问题。觊觎政权是中国邪教的本质特征,与邪教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车仑功”就是邪教》指出:“邪教之害,主要表现在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相对抗。邪教‘教主’大都有政治野心,有的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政治图谋,有的则是在势力壮大后政治野心也随之膨胀。他们不满足在‘神秘王国’实行神权加政权的统治,还要在全国甚至全人类实行神权加教权的统治。”我们要从政治的角度,从捍卫、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刻认识邪教问题,准确把握党员涉足邪教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共产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这一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远离邪教,而且应该积极投身于反邪教斗争的行列。
  《条例》根据党员涉足邪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分为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其他参与人员和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等三个类型,在处分上作了严格区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十几年来领导开展反邪教的实践经验。
  还在反对法车仑功邪教斗争的初始阶段的1999年,中共中央就发出了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车仑大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修炼“法车仑大法”等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团结、教育、解脱绝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有主动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发表讲话,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提醒处理邪教问题要注意政策。十几年来,我们在同法车仑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中,认真贯彻了这一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的正确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对涉足邪教问题党员区分不同情况的处分规定,显然吸收、借鉴了反邪教斗争的实践经验。人的正确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头脑里固有的,而是从社会实践中来的。
  对邪教犯罪的惩罚,1997年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今党员涉足邪教行为又被列入党纪,邪教为党纪国法所不容,这是反邪教斗争的深入和拓展。
  邓小平同志曾说:“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实践证明,邪教的滋生蔓延及坐大成势,与一些地方的党纪松弛有关。“特别是一些党员也参与其中,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解决中国的邪教问题,要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解决党员涉足邪教的问题,要靠党的严格得纪律。法纪异用,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当是解决邪教问题的又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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