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来临前,中国重启特赦制度。为何此时重启?特赦因何相隔了整整40年?一一梳理解读。
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实施过7次特赦。我国上一次特赦,还是1975年。当年的3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共293名。
40年后的今年,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来临前,中国重启特赦制度。
为何此时重启?特赦因何相隔了整整40年?
特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制度。
查阅公开资料发现,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部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宪时,大赦和特赦被删除。直到1978年修宪时,才恢复了特赦。1982年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对特赦制度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
改革开放后制定、修改的法律,也涉及到特赦制度。
1979年刑法提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现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下列情形”包括六种,其中第三种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不过,虽然现行法律对特赦作出了规定,但一直未实施过特赦。本次酝酿特赦是还是1978年恢复特赦之后,37年来的第一次。
查阅公开资料发现,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部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宪时,大赦和特赦被删除。直到1978年修宪时,才恢复了特赦。1982年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对特赦制度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
改革开放后制定、修改的法律,也涉及到特赦制度。
1979年刑法提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现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下列情形”包括六种,其中第三种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不过,虽然现行法律对特赦作出了规定,但一直未实施过特赦。本次酝酿特赦是还是1978年恢复特赦之后,37年来的第一次。
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等法律都作出了规定,但是数十年没有实行,这一现象引起了司法界人士的关注。自1999年国庆50周年开始,2008北京奥运、国庆60周年、刑法2011年大修等节点,不断有人呼吁启动特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就在上述节点,都提出了特赦建议。其最早公开发表的“关于在国庆50周年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特赦的建议”,开篇就提到,“在国家大喜的年份或者重大节日,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007年,刘仁文再度呼吁,在改革开放30周年和奥运年的2008年,启动特赦,“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2007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批示:“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80条对特赦做了规定,但是自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战争罪犯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没有再实行过特赦……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2009年国庆60周年时,呼吁特赦的声音又一次达到高峰。
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等知名刑法学者都提出,借国庆60周年之际启动特赦。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还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特赦轻微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
当时,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不赞同。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波就公开表示,当下实行特赦,就好比“还不会走路,就学刘翔跨栏”。还有人认为特赦会引起社会动荡,给犯罪分子释放“错误的信号”。
当年,高铭暄曾公开回应上述质疑:“(特赦)这是宪法规定的一种制度,确定以后,在某种场合、某种条件下总是要实施的。我们国家有减刑,也有假释,那这是不是也给罪犯一种'信号'啊?”“让宪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悬在那里,这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
2011年1月,被媒体称做“最后一个流氓”的牛玉强的律师,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特赦的建议,理由之一就是“流氓罪”已经取消了。
该不该特赦牛玉强?这一事件再度引发了我国该不该启动特赦制度的热议。有人赞同,也有人反对。反对者的观点还是集中在特赦时机不成熟、特赦会给犯罪分子释放“错误的信号”。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就在上述节点,都提出了特赦建议。其最早公开发表的“关于在国庆50周年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特赦的建议”,开篇就提到,“在国家大喜的年份或者重大节日,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007年,刘仁文再度呼吁,在改革开放30周年和奥运年的2008年,启动特赦,“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2007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批示:“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80条对特赦做了规定,但是自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战争罪犯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没有再实行过特赦……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2009年国庆60周年时,呼吁特赦的声音又一次达到高峰。
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等知名刑法学者都提出,借国庆60周年之际启动特赦。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还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特赦轻微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
当时,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不赞同。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波就公开表示,当下实行特赦,就好比“还不会走路,就学刘翔跨栏”。还有人认为特赦会引起社会动荡,给犯罪分子释放“错误的信号”。
当年,高铭暄曾公开回应上述质疑:“(特赦)这是宪法规定的一种制度,确定以后,在某种场合、某种条件下总是要实施的。我们国家有减刑,也有假释,那这是不是也给罪犯一种'信号'啊?”“让宪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悬在那里,这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
2011年1月,被媒体称做“最后一个流氓”的牛玉强的律师,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特赦的建议,理由之一就是“流氓罪”已经取消了。
该不该特赦牛玉强?这一事件再度引发了我国该不该启动特赦制度的热议。有人赞同,也有人反对。反对者的观点还是集中在特赦时机不成熟、特赦会给犯罪分子释放“错误的信号”。
今年重启特赦制度,那么此前反对者的担忧,是否构成问题?
刘仁文接受“采访时表示,有学者曾指出:尽管党和国家基于综合考虑,最终没有在国庆60周年之际采纳特赦的建议,但不可否认的是,特赦已经成为关涉国家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刘仁文表示,之所以强调这是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源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
回顾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轨迹,1999年修宪,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同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是首个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全会。在这样社会的背景下,体现宽容价值的赦免制度自然会受到重视。
刘仁文认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政策调整。所谓“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时代意义是“以宽济严”。为了实现“以宽济严”,激活我国宪法中的特赦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给出明确解释: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
刘仁文接受“采访时表示,有学者曾指出:尽管党和国家基于综合考虑,最终没有在国庆60周年之际采纳特赦的建议,但不可否认的是,特赦已经成为关涉国家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刘仁文表示,之所以强调这是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源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
回顾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轨迹,1999年修宪,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同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是首个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全会。在这样社会的背景下,体现宽容价值的赦免制度自然会受到重视。
刘仁文认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政策调整。所谓“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时代意义是“以宽济严”。为了实现“以宽济严”,激活我国宪法中的特赦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给出明确解释: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